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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府办发〔2020〕1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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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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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建筑市场活力,进一步促进我州建筑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一)完善奖励机制。

1.企业升级奖励。在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完成统计入库的企业,其施工总承包资质每提高一个等级奖励5万元。对获得升级奖励后5年内迁出本州的企业,收追回全部奖励资金。

2.纳税贡献奖励。年度上缴税收超过(含)1000万元的前5名建筑企业,由州人民政府命名为“突出贡献企业”并奖励第一名50万元、第二名30万元、第三名20万元,第四、五名各10万元。

3.拓展市场奖励。在州外承揽业务年产值超过1亿元的前3名建筑企业,由州人民政府命名为“优秀拓展企业”并奖励第一名50万元、第二名30万元、第三名20万元。

4.质量创优奖励。在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完成统计入库的建筑企业获得“鲁班奖”“天府杯”金奖、“天府杯”银奖的,由州人民政府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规范奖励程序。

1.发布公告:在阿坝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申报公告、公示获奖候选企业名单、公布获奖企业名单。

2.提出申请: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在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企业根据申报公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

3.受理材料: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相关规定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进行逐个编号登记。

4.组织评审:经州政府同意后,由牵头单位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成立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其中:企业升级奖和拓展市场奖评审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税收奖励评审由州税务局牵头,其他成员单位派员参与评审工作。

5.发布公示:评审组评审推荐的获奖候选企业名单和排名,应在阿坝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6.公布名单: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获奖候选企业和奖励金额形成年度阿坝州建筑业奖励建议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阿坝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7.发放奖励: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形成年度建筑业奖励建议意见,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在阿坝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支持高质量发展。

1.增强服务实效。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做好“扶上马、送一程”、“量体裁衣式”服务,切实解决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2.加大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在州注册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简化审贷程序,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拓宽抵押物范围,探索建立高效服务企业的融资担保模式,切实解决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

3.鼓励“走出去”发展。支持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内外投资需求,围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工程项目“走出去”发展,拓展市场空间,并依托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与当地构建区域协作关系。

4.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建立重点扶持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名录,精准制定扶持政策,建立日常联系服务制度,采取“一对一”“点对点”帮扶,在资质升级、科技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提升,以及工程担保与资金筹措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指导帮扶。各县(市)要着力培育1家以上的民营龙头骨干建筑企业,发挥好龙头企业示范和带头作用。

(四)鼓励技术革新。

积极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建造方式革新,在我州有条件的县(市)探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优先发展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现代木结构等建筑,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转型发展。培育州内龙头企业向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装配式企业发展,向建筑业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拓展市场空间,增强企业生存能力。

二、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一)规范招投标管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36号令》规定,全州限额以下工程项目不再采用比选方式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确定中标人。限额以上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项目肢解以规避招标;构成规避招标事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2.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或行业管理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估算价或概算价为经济控制指标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据合同约定依法选择分包单位,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全面负责。鼓励和引导企业联合重组,增强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培养一批具有先进管理技术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二)构建诚信管理体系。

1.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红黑名单”信息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客观、准确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评价方式。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采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红黑名单”信息,并监督“红黑名单”结果的应用。

2.建立企业诚信联合奖惩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将企业的不良记录、良好记录和履约情况等进行量化评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设定的联合奖惩机制向相关部门推送评价结果,并依法及时予以公示,将企业信用信息与评优评奖、招投标等挂钩,建立健全“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制”的联合诚信体系。

(三)维持建筑市场秩序。

按照《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对州内企业资质(资格)条件以及在州内从事建设活动企业的市场行为实行动态核查。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

三、持续规范行业服务保障

(一)规范保证金制度。

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外,严禁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向建筑企业收取其他保证金。企业可依法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函或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建设单位应当将保证金缴纳方式载入招标文件供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中不得拒绝以非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的情形外,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投诉时效期满且无投诉的情形下,依法向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建设单位可以对履约情况良好的施工企业分阶段退还履约保证金,最迟应在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退还履约保证金。项目交工或者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无拖欠民工工资举报投诉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方可申请退还所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推行保证保险试点。

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引导保险公司进入建设工程担保市场,形成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工程保证保险制度。对保留的四类保证金,建筑业企业以银行出具保函或担保机构出具保函等方式缴纳保证金的收缴单位不得拒收。各部门应积极探索多种缴纳保证金方式,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责任编辑: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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