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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住建系统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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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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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推动全州市住建系统执法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将全国住建系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发布。

                       阿坝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1210

阿坝州州级周转房三期(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体育馆片区)串通投标行政处罚案(1)

(本案例由阿坝州城乡建设监察执法支队承办)

本案主要涉及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的问题,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金额较大,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能否减轻行政处罚方面。

一、   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工作安排,612日,州城乡建设监察执法支队到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查阿坝州州级周转房三期(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体育馆片区)施工标段招投标4家投标单位(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江西广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天亿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永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相互串通投标。经调查4家单位在阿坝州州级周转房三期(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体育馆片区)施工标段招投标中与其他3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第四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4家投标单位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二、争议焦点

支队根据掌握的证据确定4家单位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因该项目的合同价格为20125014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要分别对4家单位给予该项目合同价格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如按千分之五来处罚,即分别对4家公司处以100625元,对公司法人处5031元的罚款。支队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和认错态度等原因,就能否减轻处罚进行了局内合议,也征求了法制部门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4家企业只能从轻处罚不能减轻处罚。

三、处理依据和处理结果

因投标人未中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要求,建议对该公司处中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即分别对4家公司处以:对公司处以100625元的罚款,对公司法人处5031元的罚款,两项合计105656元。

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政处罚案(2)

(本案例由阿坝州城乡建设监察执法支队承办)

一、简介

2015526日,我局检查组在××县城市集中供暖入户管网工程项目中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临时用电不规范,洞口、临边防护不到位,施工现场材料堆码混乱等安全隐患,且施工现场临近学校,对学生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检查组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其发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于62日前整改完成,63日我支队委托××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了复查,发现该公司未及时进行整改。

二、进程

支队于6月1日立案并对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调查通知书。6月11日该公司项目施工员陈维的《建设监察执法询问(调查)笔录》中陈述:要求施工单位于6月2日前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但该施工单位逾期未改正,6月10日才完成的整改,该公司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相关证据有:                      

1.检查组现场检查记录表

2.526日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图片资料;

3.63××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现场勘验记录及图片资料;

4.询问笔录

5.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施工合同;

6.施工单位整改回复报告(有监理、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章)。

三、结果

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公司已于6月3日开始整改,6月10日完成整改,初次违法,及时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未造成危害后果。

1.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因施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较轻影响不大,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要求,对该公司处以50000元的处罚款

四、点评

该项目属于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政处罚案。由于省外企业在我州进行施工的单位多,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人员到位差成普遍现象,特别是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隐患,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施工单位重视不够,施工单位投入不够,所以就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立案调查。鉴于该公司及时整改,初次违法,及时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未造成危害后果,加上省外企业在我州高原、高海拔、少数民族地区建设的基础设施民生工程,高原地区工期短等因素,所以对该公司处以最低限50000元的罚款。

工程设计文件违反工程设计建设强制性标准案(3)

  

(本案例由无锡市住房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办)

  一、案例基本情况介绍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2019年市区勘察设计质量检查中发现,当事人XXXX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的无锡市XX二期工程项目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20191126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案件查办情况

  立案后,支队随即展开调查,在对项目实地检查过程中,向该公司提取了设计合同、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资质证书等证据材料,此外有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专家审查意见等证据为证。

  经调查,当事人XXXX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的无锡市XX医院二期工程项目中有如下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建筑专业:1、地下车库防火区与设备用房防火分区共用安全出口,违反GB50067-20146.0.1条。2、一层超市面积超75平方米,未设置二个疏散门,违反GB50016-20145.5.14.1条。3、报告厅室外楼梯与一层药房的外窗距离小于2米,违反GB50016-20146.4.5.5.条。4、消防登高场地上方设置妨碍消防车的连廊,违反GB50016-20147.2.2.1条。

  结构专业:13D轴处KZ6-4040Y向纵筋配筋不足,违反GB50011-20105.4.2条;且此柱为梁上立柱,对其编号违反16G101-12.2.22、结施G210G212G214G216G218G220G222G224G226,结施G210C轴上L2-D1L2-B210-11轴间;结施G212L3-D6Lb;结施G214L4-D2L4-D3;结施G216L5-D1L5-D3;结施G218L6-D1L6-D3;结施G220L7-D1L7-D2;结施G222KL23;结施G224L9-D2L9-D6;结施G226WL10-D2均为框架梁,箍筋未设加密区,违反GB50011-20106.3.3条第3点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应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处理依据和结果

  1、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2、罚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处罚情况:本局依法于201912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锡住建听告字2019044号)。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综上,鉴于当事人虽设计文件违反强制性标准较多,但尚未造成后果,综合相关证据,结合本案件实际情况,经局重大行政处罚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XXXX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改正,处罚款15万元;对该设计项目直接负责人XX处罚款7500元。

  4、执行情况:当事人在202047日接到《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锡住建罚字2020002号)后,在规定时间内依法缴纳了罚款并作出了整改。

房屋所有人未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进行房屋结构改造案(4)

(本案例由无锡市住房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办)

  一、案例基本情况介绍

  2019522日接“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投诉,反映WX家园XXXXXX室业主XXX在装修期间敲除承重墙体,对房屋的结构安全造成影响,造成安全隐患。在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处要求下,该户房屋所有人于625日将拆除的2处承重墙体恢复原状。201986日再次接到反映,WX家园XXXXXX室将承重墙拆除,2019819号,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处要求该户主将房屋恢复原状,该户逾期未恢复原状。2019927号,市住建局依法对WX家园XXXXXX室房屋所有人XXX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案件查办情况

  立案后,支队随即展开调查,向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处提取了第一次12345政府工单举报材料、第二次拆改12345政府工单举报材料、第二次拆改物业公司举报材料、第一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第一次拆改现场查看记录、第一次拆改现场照片、第一次拆改鉴定报告及告知书、第一次墙体恢复原状照片、第一次拆改鉴定委托申请、第二次拆改现场照片、第二次拆改鉴定报告及告知书、第二次拆改责令改正通知书、第二次拆改现场查看记录、第二次拆改鉴定报告、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经查明,20195月,WX家园XXXXXX室房屋所有人XXX未经许可擅自对WX家园XXXXXX室进行房屋结构改造,在装修过程中拆除2处房屋承重墙。经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处人员现场查看和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鉴定,所拆2处墙体为房屋承重墙体,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处要求该户房屋所有人将所拆承重墙体恢复原状。625日,2处墙体已全部恢复原状。201986日接到反映,WX家园XXXXXX室再次将承重墙拆除。经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再次现场查看,反映情况属实,再次拆除了一处墙体。经无锡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再次鉴定,所拆一处墙体为承重墙体。2019819号,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户10日内将所拆墙体恢复原状。该户未予配合,拒绝将墙体恢复原状。该行为违反了《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有关规定,依据《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应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处理依据和结果

  1、处罚依据:《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房屋结构改造行为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改造前向市或者不设区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一)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载作用的房屋基础、柱、梁、板、墙等构件的。

  2、罚则:《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进行房屋结构改造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许可手续,并可以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条件的,还应当责令采取加固、修复等整改措施。

  3、处罚情况:本局依法于201910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锡住建听告字2019021号),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20191014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书。陈述书主要内容如下“因家中电线线路老化,于今年重新装修,期间已根据贵局《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对违规部分进行了整改,除保留了原客厅至餐厅的门户外,已全部整改到位。我方保留该门户理由如下:“一是符合传统的公序良俗。原WX家园设计格局用餐需从卫生间进入餐厅,不符合中国传统的生活习惯。二是符合循旧惯例。该门户在我方2005年装修时已开通,对该门户的执法依据,我方认为应参照2007年前的条例。贵局依据现行《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我方进行处罚,我方认为不合理也不合法。”

  经局重大行政处罚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述陈述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一、当事人认为的传统生活习惯不能作为破坏房屋结构的合法理由;二、我局是对当事人20198月拆除墙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涉及其陈述书所述的法律法规实施时间问题。

  综上,鉴于当事人先后两次多处拆改承重墙体,具有多次违法情节,且拒绝将拆改墙体恢复原状,拒不配合调查。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4、执行情况:当事人在20191225日接到《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锡住建罚字2019023号)后,在15日内依法缴纳了罚款。当事人在60日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在6个月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对违法行为做出整改。据此行政执法支队2020629日依法向其发出《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催告书》(锡住建催字2020001号),规劝整改。经行政执法支队多次联系督促,当事人于2020811日将拆改墙体恢复原状,经市房屋安全管理处确认,整改完毕。

责任编辑: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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