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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关于鼓励开展既有建筑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

发布时间: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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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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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州既有建筑使用功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全面提升既有建筑综合品质和群众幸福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四川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三年计划(20192021年)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州实际,就推动我州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工作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原则

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支持和组织协调作用,调动群众积极性,遵循“产权所有人自愿、充分协商、保障安全、政策支持、依法合规”的原则,资金渠道以自筹为主,其他资金支持为辅。电梯增设应严格执行《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技术规程》(DBJ/T033-2014)规定,结合使用要求和原有建筑的既有条件,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和不破坏原建筑基础的原则下进行。

二、实施范围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的建筑权属证明,未设电梯的城镇住宅、办公、经营用房等既有建筑。

三、组织实施

(一)电梯增设实施主体

既有建筑电梯增设以梯号为单位,以同意电梯增设的建筑产权所有人作为实施主体(满足电梯增设实施条件等相关要求的,也可合并单体建筑若干梯号为单位)。实施主体负责电梯增设意见统一、方案制定、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使用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电梯增设建设施工和运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责。

建设阶段,实施主体可委托产权所有人代表、业主委员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电梯制造安装企业、设计单位、管理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房改房售房单位等作为代理单位(人),负责工程的手续办理和组织实施。

运行使用阶段,实施主体可委托管理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运检机构或其他管理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的应当约定实施主体的相关产权所有人作为使用管理者,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二)电梯增设实施条件

电梯增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产权所有人同意。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应当经本梯号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产权所有人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产权所有人同意,其他产权所有人无异议。增设电梯拟占用产权所有人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产权所有人的同意。符合法律、法规定义的老年人、残疾人产权所有人提出电梯增设动议的,鼓励其他产权所有人和有关部门提供支持。

2.具有合法权属。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且电梯增设在原整体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既有建筑。原则上不得在建筑临街面设置,确需设置的,电梯不得突出建筑主体立面,且不得破坏建筑立面整体风格(原规划已预留电梯井的除外)

3.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棚户区改造计划。

4.满足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抗震、结构等相关要求。

(三)电梯增设协商机制

1.协商同意。电梯增设的产权所有人应就电梯增设方案和电梯使用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相关产权所有人同意后签订电梯增设协议,协议应明确实施主体或被委托人组织建设模式、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运行费用筹集方案等内容。

电梯增设协议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增设电梯楼栋或单元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由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公示期间该梯号产权所有人无异议后方可进行电梯增设建设程序。

2.调解协商。产权所有人认为因电梯增设损害其相邻权或共有权益等民事权益而有异议或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产权所有人之间协商解决。产权所有人经过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请求社区居委会等组织协商或者申请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应积极搭建对话沟通平台,促使相关产权所有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就日照、通风等方面制定相应技术导则,加强技术指导,为调解提供技术支撑。

3.其他途径。产权所有人之间在申请增设电梯前后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四)电梯增设建设程序

1.建设工程规划审查

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已预留电梯井的,不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未预留电梯井或依托建筑结构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应持电梯增设设计方案(设计总平图)报当地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当地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符合规范、标准的,进入施工图设计程序。

2.施工图设计和审查

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应当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对既有建筑是否具备增设电梯的安全条件进行技术论证,按照《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技术规程》(DBJ51T033)等现行相关标准要求编制电梯增设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日照、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电梯等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电梯增设施工图设计文件需经有相关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当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实际简化电梯增设施工图审查程序。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除法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的情形外,电梯增设安装施工前,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应向项目当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告知承诺方式完成施工许可申报,承诺在施工安装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明确计划开、竣工时间。负责核发施工许可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告知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并及时将本辖区电梯增设项目信息告知当地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当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实施主体是否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有无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等进行检查,其他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施工阶段质量安全管控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电梯增设的安装单位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负责校验、调试和厂检;电梯安装单位负责安装施工的安全管理,增设电梯安装施工前,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安装单位应对电梯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钢结构及电梯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确认,电梯安装单位在施工前应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电梯安装自检合格后依法申请监督检验。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巡查,加强对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安装进行监督检验。

5.竣工验收和使用登记

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应组织电梯增设设计、施工、电梯安装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及时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当地政府设立的负责城建档案管理的机构。工程验收合格后电梯方可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使用管理者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在电梯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五)日常使用管理及维护  

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后,电梯归本单元相关产权所有人共有,不再变更各产权所有人的产权面积、用地面积。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当将增设电梯运行维修费分担协议内容告知受让人。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继协议约定的原产权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电梯使用管理者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做好日常安全使用管理和督促检查维护保养单位的工作。鼓励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六)资金筹措

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运营维护资金由实施主体主要承担,政府财政资金可适当予以补助。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

1.产权所有人自筹为主。由产权所有人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认可比例共同出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可根据当地实际,提出经费分摊指导意见。

2.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提取建筑专项维修资金。经专有部分占该梯位建筑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产权所有人同意时,相关产权所有人可按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使用相关受益产权所有人的建筑专项维修资金。

4.社会资本参与。鼓励社会公益投资、养老产业企业和其他社会资金参与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工作。投资方应与增设电梯产权所有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5.政府财政支持。按照《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对符合条件的既有建筑电梯增设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相应的专项资金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工作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利民惠民工程。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要结合实际,以方便群众、注重可操作性和确保安全为原则,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电梯增设的实施办法。建立起"业主为主、政府推动"的电梯增设推进模式,积极有序地推进这项工作。

(二)积极开展试点探索。以保障性住房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员工宿舍楼电梯增设作为切入点,选择具有代表性并且条件相对成熟的住宅单元先行增设电梯作为示范项目,充分发挥示范项目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以点带面促进电梯增设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部门联动。各级财政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应加强配合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对本地区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工程涉及的相关审批事项应当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予以积极支持。积极倡导"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办理各项审批事项。

责任编辑: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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