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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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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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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知识问答

  1.《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什么时候颁布和施行的?

  答:《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9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11日起施行。

  2.《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根据哪些法律法规制定的?

  答:《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颁布的。

  3.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原则。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谁负责,由谁组织实施?

  答: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5.根据哪些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答:(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6.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哪些行为?

  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上述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1)房屋转让、分割、赠与;(2)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3)迁入户口或者分户;(4)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7.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1)房屋征收目的;(2)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3)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6)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7)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8)补助和奖励标准;(9)其他事项。

  8.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事项。

  9.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如何确定?

  答: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10.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怎么产生的?

  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五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参加,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半数以上选票。投票不能确定的,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11.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由省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房屋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12.房屋征收的补偿范围有哪些?

  答:在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的范围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3.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有哪些?

  答: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有条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现房用于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补偿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调换房屋补偿面积内不再支付费用,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另行结算。

  14.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有何规定?

  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15.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什么标准计算发放?

  答: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及时发放:(1)征收住宅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六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二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三倍发放。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二倍发放;在此期间内被征收人有权继续使用安置周转用房。(2)征收非住宅的,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二倍发放。

  16.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条件和规定是什么?

  答:征收住宅,被征收人、公租房承租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被征收人实际分类实施住房保障。对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五十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为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时序,可以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17.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金额按照什么方式确定?

  答: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金额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1)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2)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认定;(3)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域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根据房屋面积或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进行认定;(4)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5)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补偿办法。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18.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就哪些内容订立补偿协议?

  答: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19.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怎么办?

  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明确下列内容:(1)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2)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址、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3)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4)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选择情况;(5)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已在银行专户存储的情况;(6)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7)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8)其他事项。

  20.有哪些情形,被征收人应当依法履行搬迁义务?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应当依法履行搬迁义务:(1)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已经足额存储、被征收人可以自主支取的;(2)实行现房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可实际办理房屋交付的;(3)实行期房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产权调换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按约定交付房屋,且已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

  21.哪种情形下,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2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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