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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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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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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住房保障政策规定

的通知

                                                     建保〔2012105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规划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年来,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落实政策措施,加快建设进度、加强质量监管、促进公平分配、强化使用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执行政策规定不够严格的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为便于各地区严格执行住房保障政策,我部梳理汇编了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督促市县严格执行,认真查处违规行为,严肃工作纪律。

一、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

()严格实施住房保障工作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目标责任制。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负责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土地供应、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和使用监管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

()严格实行住房保障考核和约谈、问责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实施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和约谈、问责机制,对项目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地区的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区,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视情况对其政府负责人进行间责。

()严格实行住房保障违规责任追究。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严格执行计划和统计的规定

()严格落实按需申报、自下而上的原则。各地应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不搞一刀切十二五时期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目标任务,按需申报,自下而上,编制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将任务分解到年度。

()严格执行项目开工统计口径的规定。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开工统计口径为:规划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已正式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仅进行了工程地质勘察、场地平整、旧有建筑物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和水电等建设,未破土刨槽的,均不应计为正式开工。

保障性安居工程已开工套数,以单体工程为单位统计。项目的开工套数,只统计已开工单体工程的套数,未开工的单体工程的套数不能计入。保障性住房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在其他项目中配建的,按该项目中已开工单体工程的配建套数统计。

()严格执行项目竣工统计口径的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竣工套数,指项目单体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工、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了竣工验收的套数。基本建成套数,指单体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主体工程完工并基本达到使用条件的套数。

()严格执行新增保障性住房的规定。企业自建、自管的职工住宅、集体公寓,不属于企业投资新建或通过购改租方式筹集且以前年度已经交付使用的,不能认定属于当年新增公共租赁住房。各类保障性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不得与棚户区改造户数重复统计。

三、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严格执行项目建设信息公开的规定。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更新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清单、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完成进度、已开工和已竣工项目基本情况等信息。已开工建设项目,还应在项目建设地点公开有关信息。

()严格执行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规定。应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合理安排布局,尽量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地段,避开生态脆弱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的规定。住房保障工作应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十一)严格执行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定。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十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项目规模和用途。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规划、施工等许可文件。严格执行施工公示牌制度和永久性标牌制度。全面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达标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十三)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应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严格履行建筑材料验核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责令整改。应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消除质量缺陷,保证使用功能。

(十四)严格履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建设单位应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实施保修。

五、严格执行分配管理的规定

(十五)严格执行住房保障管理信息公开的规定。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门户网站设立住房保障专栏,突出信息公开栏目。应按规定的时限,公开并及时更新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

(十六)严格执行住房保障准入审核管理的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行为、变相福利分房和以权谋私行为。

(十七)严格执行住房保障退出管理的规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时,应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

六、严格执行使用管理的规定

(十九)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二十)严格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正常使用。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责任编辑: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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