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5日,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阿坝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阿坝监管分局7部门联合印发《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政策涵盖了购房补贴、“以旧换新”、房票安置等多项优惠政策,拿出真金白银支持住房消费,活跃房地产市场交易,更好发挥房地产业在“促消费、稳增长、惠民生”中的积极作用。这些政策的实施将为购房者带来实实在在的优惠,同时有效促进我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加大实施购房补贴支持力度
(一)支持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在阿坝州购买参与购房补贴活动项目的房源,享受以下政策。
1.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网签的,按建筑面积给予购房补贴200元/平方米,单套最高补贴不超过2万元。
2.符合政策的二孩、三孩家庭按建筑面积给予购房补贴300元/平方米,单套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
3.若购房人(或多位购房人之一)为阿坝州农村户籍居民,按建筑面积给予购房补贴400元/平方米,单套最高补贴不超过4万元。
以上购房补贴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支持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在阿坝州购买参与购房补贴活动项目新建车位车库并完成网签的,给予购房补贴5000元/个。购买新建商业用房并完成网签的,给予总房款2%的购房补贴,单套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商品住房“以旧换新”。2024年1月1日以来,出售自有住房完成产权过户,并在措施有效期内,在阿坝州购买参与购房补贴活动项目新建商品住房完成网签的,给予“以旧换新”购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面积小于出售自有住房面积的,给予新房合同价款0.5%的购房补贴,单套最高补贴不超过0.5万元;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面积大于等于出售自有住房面积的,给予新房合同价款1%的购房补贴,单套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
以上措施网签合同签约金额以享受补贴前金额为准。对参与购房补贴的房源销售价格,按照“一房一价”进行锁定,房源锁定销售价格依据本项目同类房源近6个月商品房网签销售均价合理确定,销售价格由开发企业申报,并在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本措施中新建商品住房不包含限价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和各类安置房。以上购房补贴政策由各县(市)配套实施细则落实。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四)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2024年5月18日(含)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2024年5月18日前已发放未到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25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五)开展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缴存职工在阿坝州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以及缴存地同在阿坝州的配偶及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六)优化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作为房屋认定套数,并执行相应利率政策。
三、大力推行房票安置试点
(七)扩大房票安置范围。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中,鼓励发放房票实施安置。
四、夯实服务保障,大力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
(八)优化项目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备案、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全面简化用地、规划、图审等申请材料,加快推动房地产开发项目提早开工建设。
(九)鼓励新建商品住房交房即交证。推动测绘、验收、缴税和不动产登记流程整合,新开发项目在商品住房预售中约定交房即交证,实现新建商品住房交房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十)降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成本。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降低存量房贷利率,2024年10月31日前,各银行机构统一对存量房贷利率实施批量调整,调整后利率不高于LPR-30BP。
(十一)支持收购存量房,优化保障性住房供给。按照国、省政策要求,用好专项债券、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来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消化存量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平衡,进一步优化保障房的供给,满足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
(十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落实土地出让与存量商品住房去化周期挂钩机制,合理控制新增住宅用地供应。科学规划增量优质住宅用地布局,加大低密度、低容积率的高品质住宅用地供应,合理控制商业用地、商住用地供应规模和节奏。停止执行容积率不得低于1.0的供地标准。
本措施自2024年10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其他政策措施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措施中有明确时限的,以明确的时限为准。若国家、省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措施由阿坝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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